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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
发布日期:2016-06-07  浏览次数:1234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    经研究论证,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    各地区、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,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,要进一步细化措施,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,做好跟踪督导工作。
    以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、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。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,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。尚未制定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;尚未制定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,因行政管理的需要,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。


    附件: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(共计152项)


国务院     
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2月3日
    (此件公开发布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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